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審訴字第5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審訴字第5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審訴字第513號反訴原告即被告 洪正雄 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 羅連春 間損害賠償事件,反訴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反訴原告起訴請求反訴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
1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反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7月3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黃悅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7月3日
書記官黃琬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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