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附民字第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附民字第93號原告萬丹鄉農會法定代理人 黃正長 訴訟代理人 陳松甫 律師被告 李麗卿 上列被告因本院105年度易字第144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李麗卿因本院105年度易字第144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萬丹鄉農會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上開刑事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0年8月17日諭知被告部分有罪、部分無罪在案。其中有罪部分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而無罪部分,經原告聲請將此部分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本院卷第33至35頁),爰依前開規定,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第503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8月17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林家聖
法官林鈴淑法官鄭永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8月17日
書記官張語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