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99年度東小字第163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於民國99年9月16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陸仟捌佰壹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叁
萬玖仟肆佰伍拾叁元自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99年9月30日
簡易庭法官陳谷鴻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
院提出上訴狀(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
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按他造當事人
之人數檢附繕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9年9月30日
書記官張俊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