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東簡易庭99年度羅簡字第109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民事裁定
原   告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9年9月30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官蔡仁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9月30日
書記官林嘉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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