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司執消債更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1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23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鄭雅慧 相對人即債權人國 泰世華 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相對人即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信德 相對人即債權人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相對人即債權人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前列二人共同法定代理人 王裕南 相對人即債權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璟璇 相對人即債權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相對人即債權人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獻全 相對人即債權人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並自本裁定確定之次月起,每三個月之十五日給付。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法院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公允者,得不經債務人會議可決,逕依債務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99年度消債更字第13號裁定自99年1月21日開始更生程序。查聲請人目前係任職於鉅明股份有限公司,陳報99年度6-11月份於減除勞健保費用後之薪資所得(包含獎金、津貼)為新台幣(下同)16,699元、16,988元、16,399元、17,282元、18,195元及19,224元,平均每月實際可支配所得為17,465元,名下無財產等情,業據服務公司開立之前揭月份薪資單、財政部台灣省南區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在卷可證。觀諸債務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債務人以每三個月為一期,每期清償額為12,018元,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次月起分八年共32期清償,總清償金額為384,576元,清償成數為28.22%,於每三個月之15日依附表所示之每期清償額清償予各債權人。按衡量債務人之清償能力,應將相關可得支領之相關津貼及獎金等一併計入,並予以減除債務人無法避免之公法上納稅義務及勞健保費用等,方能真實體現債務人之清償能力。本院參酌聲請人99年度前揭月份之每月實際可支配收入平均為17,465元,於扣除上開每月之還款金額4,006元(12018÷3)後,每月僅剩13,459元作為生活必要支出之用,而聲請人除負擔自己之生活費用之外,尚與配偶育有二名未成年子女(88年9月及00年0月生),而其配偶名下無財產,98年度收入為238,700元,亦有戶籍謄本、財政部台灣省南區國稅局98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等在卷可按,是其配偶資力與聲請人相當,故應平均分擔扶養費用,復參以內政部公佈之99年度台灣省低收入戶最低生活費標準9,829元及扶養親屬免稅額平均每月6,833元,則每月至少應支出16,662元(9829+6833×2÷2),是聲請人每月剩餘可用以維持生活之所餘數額,即已明顯低於前開標準總和,堪認聲請人有縮衣節食、戮力節省開支以盡力清償之誠意,故應屬合理。是債務人每月撙節必要生活費用開支後,尚勉力湊足各階段還款金額償還各債權人,並以八年為清償期限,其更生方案條件核屬公允、適當、可行。
三、另有債權人主張對債務人於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為一定生活程度之限制,然以債務人目前之信用,已殊難再有向他人借貸之機會,且考量其收入並不豐厚,預留供其使用之必要生活費用已低於前開標準,自無多餘金額及能力供其揮霍或奢侈、浪費之可能,故本院認無限制其生活程度之必要,附此敘明。
四、綜上所述,債務人有固定收入,其更生方案之條件公允,且無不得認可之消極事由,揆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立法目的,在於保障債務人公平受償,謀求消費者經濟生活之更生機會及社會經濟健全發展,故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予認可該更生方案,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9年12月17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附表(以下金額均為新台幣)┌─────┬─────┬────┬─────┬─────┐│債權人名稱│債權金額│債權比例│每期清償額│8年清償額│├─────┼─────┼────┼─────┼─────┤│渣打銀行│79858│5.86%│705│22560│├─────┼─────┼────┼─────┼─────┤│萬泰商銀│117420│8.62%│1035│33120│├─────┼─────┼────┼─────┼─────┤│新光行銷│52167│3.83%│468│14976│├─────┼─────┼────┼─────┼─────┤│國泰世華│113736│8.34%│1002│32064│├─────┼─────┼────┼─────┼─────┤│遠東商銀│299741│21.99%│2640│84480│├─────┼─────┼────┼─────┼─────┤│第一金融資│111292│8.17%│981│31392││產公司│││││├─────┼─────┼────┼─────┼─────┤│匯誠第一資│316839│23.25%│2790│89280││產公司│││││├─────┼─────┼────┼─────┼─────┤│匯誠第二資│271897│19.95%│2397│76704││產公司│││││├─────┼─────┼────┼─────┴─────┤│債權總額│1,362,950│每期總額│12,018(每三個月之15日│││││給付)│├─────┼─────┼────┼───────────┤│清償總額│384,576│清償成數│28.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