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6204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62040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債務人 黃福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柒萬陸仟捌佰捌拾參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黃福春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
MasterCard。債務人至99年12月11日止累計新臺幣(下同)179,613元正未給付,其中97,238元為消費款;78,775元為循環利息;3,6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黃福春於92年8月21日向債權人借款150,000元,約定自92年8月21日起至97年8月21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00採固定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99年12月11日止累計105,627元正未給付,其中66,069元為本金;33,476元為利息;6,082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黃福春於94年7月19日向債權人借款240,000元,約定自94年7月19日起至101年7月19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0.99採固定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99年12月11日止累計315,899元正未給付,其中211,684元為本金;84,197元為利息;20,018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四)、債務人黃福春於92年5月27日向債權人借款85,000元,約定自92年5月27日起至96年5月27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8.25採固定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又依據貸款申請書規定:『立約人(即債務人)同意授權貴行(即聲請人)依立約人借款當時之信用狀況核定及填載之。立約人同意貴行得依立約人信用狀況隨時調整借款額度』,故債權人於債務人繳款狀況正常下可調整其借款額度。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99年12月11日止累計75,744元正未給付,其中45,615元為本金;30,129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9年12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吳儼修附表99年度司促字第62040號利息: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1│新臺幣│黃福春│99年12月12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20%計│││97238││││算之利息。│││元│││││├──┼───┼─────┼──────┼──────┼───────┤│2│新臺幣│黃福春│99年12月12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4%計│││66069││││算之利息。│││元│││││├──┼───┼─────┼──────┼──────┼───────┤│3│新臺幣│黃福春│99年12月12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0.99%│││211684││││計算之利息。│││元│││││├──┼───┼─────┼──────┼──────┼───────┤│4│新臺幣│黃福春│99年12月12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8.25%│││45615││││計算之利息。│││元│││││└──┴───┴─────┴──────┴──────┴───────┘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