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單禁沒字第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單禁沒字第86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汪金海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08年度聲沒字第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含第二級毒品二氫可待因酮成分之藥錠壹佰貳拾顆均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汪金海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含第二級毒品二氫可待因酮成分之藥錠120顆,俱係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
1項、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
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於民國105年11月30日執行郵務檢查時,查獲寄自美國之郵件內有含第二級毒品二氫可待因酮成分之藥錠120顆,認被告汪金海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為法務部調查局航業調查處高雄調查站報請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偵查,嗣經檢察官審認被告犯罪嫌疑不足,而以106年度偵字第1346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此有該不起訴處分書附卷可憑。而本件扣得之藥錠120顆,經法務部調查局檢視其包裝成分標示含有第二級毒品二氫可待因酮成分,有法務部調查局106年1月4日調科壹字第1052321476
0號函(見106年度他字第2068號卷第9頁)存卷可參,足認確係違禁物無訛。是本件查獲含有第二級毒品二氫可待因酮成分之藥錠120顆,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又其包裝瓶上殘留有微量毒品,難以析離,應與毒品整體同視,併依前開規定沒收銷燬之。從而,本件聲請除漏引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外,核與前揭法律規定相符,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5月20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方錦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8年5月20日
書記官李宗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