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529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52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5295號原告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甲○○、丙○○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捌拾叁萬陸仟肆佰捌拾玖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玖仟壹佰肆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捌仟壹佰肆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4年10月3日
民事民四庭法官薛中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4年10月3日
書記官薛德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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