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度訴緝字第22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訴緝字第2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3年度訴緝字第223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玖拾肆年壹月陸日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下同)94年1月6日以93年度訴緝字第223號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後,因被告並非就起訴事實全部為有罪之陳述,本院認為本件不得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應進行通常審判程序,原裁定應予撤銷。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8月25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孫啟強
法官卓立婷法官蔡川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8月25日
書記官邱秋珍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