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3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三○○號
原告偉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丙○○法定代理人甲○○右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八月一日上午九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二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王怡雯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八日~B法院書記官丁梅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