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自字第1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自字第1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其他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0年度自字第19號自訴人 黃俊霖 被告 馬英九
閻玉青 特偵組上列被告等因誹謗等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自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自訴人未委任代理人,法院應定期間命其委任代理人,逾期不委任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29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自訴人提起自訴,並未委任代理人,經本院於100年6月10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委任代理人,該裁定於100年6月14日合法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自訴人逾期仍未委任代理人,揆諸上開規定,其自訴不合法,應為自訴不受理之諭知。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29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6月24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李英豪
法官楊台清法官曾正龍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黃馨慧中華民國100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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