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0年度毒抗字第69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0年毒抗字第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觀察、勒戒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毒抗字第六九號C
抗告人即被告甲○○右抗告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台灣臺南地方法院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三十日裁定(八十九年度毒聲字第三七七七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本件原裁定以抗告人即被告甲○○於民國(下同)八十九年九月二十四日晚上六時二十分許起回溯九十六小時之某日時,在不詳處所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為警於八十九年九月二十四日在台南市○○○路○○○號RXX—PUB店查獲,訊據被告雖否認上揭犯行,惟查被告尿液經送檢驗後有毒品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有台南市衛生局出具之尿液檢驗報告附卷可稽,再經被告之請求,將原採集之尿液送請法務部調查局複驗,亦呈毒品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有該局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八九)陸(一)字第八九0八九五八四號檢驗通知書一紙在卷可憑,被告所辯顯不足採信,其施用毒品之犯行堪予認定,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十條第一項及觀察勒戒處分執行條例第三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因予裁定將抗告人令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
二、抗告意旨略以:本件抗告人確實未曾吸食任何毒品,檢驗報告有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其故安在不得而知?為此乃請教專家,據告「陽性反應有真假兩種況,需要精確之儀器判定何為真?何為假?目前該種儀器國內甚少,從而檢驗費用昂貴」。又據告所謂真假?乃指檢驗之明確性,是吃毒品?是吃感冒藥?該儀器可斷然明之。抗告人實未吃任何毒品,為證所言非虛,請求將抗告人存案之餘尿再行複驗,用期發現真實,為此爰提起本件抗告云云。
三、經查抗告人甲○○雖否認上揭犯行,惟抗告人尿液經送檢驗後有毒品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有台南市衛生局出具之尿液檢驗報告附卷可稽,再經抗告人之請求,將原採集之尿液送請法務部調查局複驗,亦呈毒品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有該局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八九)陸(一)字第八九0八九五八四號檢驗通知書一紙在卷可憑,被告所辯顯不足採信,其施用毒品之犯行堪予認定,抗告人聲請將存案之餘尿再行複驗,顯無必要。至於抗告人稱尿液檢驗報告有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可能是服用感冒藥原因云云,惟抗告人就此部分,並未提出任何事證以供本院審酌,空言指稱可能係服用感冒藥所致,亦無可採。綜上所述,本件抗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告。
四、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二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十三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游明仁
法官陳清溪法官蘇重信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李珍鳳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