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萬榮 行銷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97年度花小字第480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97
年5月27日下午5時整在本庭花蓮簡易庭第四法庭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人員如下:
法 官 鄭光婷
書記官 蔡芬芳
通 譯 林瓊瑤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主文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 玖萬玖仟參佰參拾陸元 ,及自民
國95年9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7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書記官 蔡芬芳
法官 鄭光婷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筆錄正本之送達,與判決正本之送達,有同一效力。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宣示判決筆錄)送達後20日內向本
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按「上訴利
益額」「百分之1.5」繳納上訴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8 日
法院書記官 蔡芬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