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7年度南小字第698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97年度南小字第698號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丁○○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南小字第698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
97年5月27日上午09時3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
第二十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淑卿
  書記官 程欣怡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參仟玖佰柒拾伍元,及其中本金新臺
幣貳萬柒仟伍佰柒拾參元自民國九十七年三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同上日期逾期在
一個月內加計新臺幣壹佰伍拾元違約金,逾期在二個月內加計新
臺幣參佰元違約金,逾期超過三個月(含)部分每月加收新臺幣
陸佰元計算之違約金,其應計付之違約金最高以六期計算為限。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97年5月27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程欣怡
           法 官陳淑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程欣怡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