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司拍字第9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7年度司拍字第971號聲請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樓法定代理人乙○○
樓非訟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己○○、戊○○、丁○○、丙○○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1、補正相對人戊○○、丁○○、丙○○之法定
2、聲請狀事實理由欄所載系爭本金最高限額抵
3、 陳明 本件有無現行(民國97年1月2日修正中華民國97年5月16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蔡佳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5月16日
書記官楊祖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