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重訴字第2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重訴字第241號原告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丁○○複代理人丙○○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曾聲請對被告甲○○等7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甲○○等7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20,000,000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188,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外,尚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
民事第一庭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4年8月22日
書記官黃泰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