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簡上字第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簡上字第91號上訴人甲0000000000
樓被上訴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新市簡易庭96年5月24日所為第一審判決(95年度新簡字第641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受命法官李杭倫行準備程序,調查證據並試行和解或行調解程序。
中華民國96年6月20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翁金緞
法官黃瑪玲法官李杭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6年6月20日
書記官蔡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