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8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訂立買賣契約書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835號原告甲○○
號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訂立買賣契約書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6年5月25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台幣21,691元,該裁定已於96年5月3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應認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6月2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林福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6年6月20日
書記官吳純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