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1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148號原告博麟水電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顏進中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福杰水電工程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2,577,376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26,54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26,042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中華民國101年1月1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宗賢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01年1月17日
書記官蔡柏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