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1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過水權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145號原告 李嘉羚 指定送達處所:
被告 范秉忠
范秉營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過水權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170元(計算式: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1,100元/平方公尺×原告主張通行土地之面積14.7平方公尺=1617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月1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周玉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月18日
書記官夏進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