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7年度雄秩聲字第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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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裁定   97年度雄秩聲字第2號
異 議 人 甲○○
被 移送人
原處分機關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新興分局
上列異議人因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對於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新興
分局於民國97年2月12日所為之處分(高市警新分偵字第097000
2713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異議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明異議意旨略以:異議人於民國97年1月24日14時40
分許,在高雄市○○區○○○路91之2號,與另外二人僅有
閒聊而無聚賭行為,現場亦未查獲賭博之器具,原處分之警
察機關認異議人有賭博之行為,顯有不當,爰聲明異議,請
求撤銷原處分等語。
二、按於非公共場所或非公眾得出入之職業賭場所,賭博財物者
,處新臺幣(下同)9,000元以下罰鍰,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84條定有明文。經查,異議人於警詢中供稱:伊於97年1月
24日14時40分許,在高雄市○○區○○○路91之2號內,以
象棋為賭具,以俗稱「象棋自摸」之方式賭博,即由頭家拿
取5顆象棋,其餘3家拿取4顆象棋,自摸即贏,放槍則輸
,今日共贏200元,員警並於現場查獲象棋1副、骰子2顆
等語,核與證人 蕭香川 於警詢中證稱:伊於97年1月24日14
時40分許,在高雄市○○區○○○路91之2號內,以象棋為
賭具,以俗稱「象棋自摸」之方式賭博,即由頭家拿取5顆
象棋,其餘3家拿取4顆象棋,自摸則贏,放槍則輸,今日
共輸200元,員警於現場查獲象棋1副、骰子2顆,一日並
應給付屋主 楊黃熟 100元等語相符,復有現場查獲之賭博器
具象棋32顆、骰子2顆、賭資200元扣案足稽,可見異議人
前開自白,應與事實相符,堪予採信,堪認本件異議人於上
揭時日,確有於前開非公共場所或非公眾得出入之職業賭博
場所,賭博財物之行為甚明。異議人上開辯解,無非事後卸
責之詞,不足採信。
三、綜上所陳,原處分之警察機關認異議人有於前開非公共場所
或非公眾得出入之職業賭博場所,賭博財物,而依社會秩序
維護法第84條規定,裁處罰鍰4,500元,核無不合。異議人
聲明異議指摘原處分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57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30  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伍逸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戴顯澄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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