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1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1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122號原告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樂明 原告因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林治南林劭岳林劭瑜林劭亭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佰壹拾壹萬伍仟玖佰玖拾貳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貳萬壹仟玖佰捌拾捌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貳萬壹仟肆佰捌拾捌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0年2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怡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2月25日
書記官林冠伶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