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8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返還擔保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85號聲請人 張浚宏 相對人健盟水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君南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九十八年度存字第八四一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新臺幣叁佰伍拾萬元,准予返還。
理由
一、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
1項第2款定有明文。另依同法第106條,前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清償債務事件,聲請人前遵本院98年度裁全字第955號民事裁定,為擔保假扣押,曾提供新臺幣350萬元為擔保,以本院98年度存字第841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因受擔保利益人即相對人同意返還,並提出假扣押裁定、提存書暨國庫存款收款書及公司變更登記表等影本、相對人出具之同意書等為證,並經本院核閱無訛。從而,聲請人聲請返還擔保金,於法相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法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2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孫曉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2月25日
書記官詹佳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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