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金訴字第130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金訴字第13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金訴字第1302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淑如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16213號、第19544號、第20682號、第21693號、第22856號、第255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3項、第364條、第291條定有明文。查被告蔡淑如因詐欺等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月17日辯論終結,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裁定再開辯論。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月31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張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千禾中華民國112年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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