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12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1224號原告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兼 好克彥 被告向 克仁 被告帥昌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珊珊
一、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向克仁、帥昌企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向克仁、帥昌企業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035,646元,應繳裁判費新台
幣11,29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10,796元。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8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學晴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8月30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