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29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2961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劉志豪上列受刑人因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1年7月26日所為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主文欄,關於被告姓名「 楊志豪 」之記載,應更正為「劉志豪」。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意旨參照)。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關於「楊志豪」之記載係誤寫,應予更正為「劉志豪」。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8月30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林美玲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趙振燕中華民國101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