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80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807號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務人 呂福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肆萬柒仟柒佰參拾玖元,及其中(一)新臺幣壹拾壹萬柒仟壹佰壹拾參元,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三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點八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四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二)新臺幣壹拾參萬零陸佰貳拾陸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點八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相對人呂福安(下稱相對人)於92年8月27日與聲請人訂立回復型借款契約,總借款金額為26萬元整,其中:
1.一次動撥貸款:借款金額24萬元整,以一次撥貸方式,借款期間92年8月27日起至97年8月27日止,以一月一期分60期依年金法按期平均攤還,約定利率按消費性貸款約定書第1條第2項第1款即年利率百分之8.88計付。如有遲延還本或付息時,則按消費性貸款約定書第5條約定計算違約金。詎料,借款人繳還本息至105年3月7日止皆未再予繳款,經聲請人多次索催,相對人皆置之不理,現積欠金額為117113元,至此,相對人應清償前開借款本息與違約金。
2.循環動撥貸款:借款金額2萬元整,以提供活期活儲透支帳戶(被告活期活儲透支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額度方式使用,如依約償付各期借款且均無違約金或遲延情事,得由聲請人以自動化作業方式就相對人已清償之借款金額續增轉換為透支額度,且不以一次為限。而增加之透支額度以最高透支額度以12萬元為限。約定利率按消費性貸款約定書第1條第2項第5款即年利率百分之16.88計付,相對人並同意每月結算一次滾入本金。如有遲延還本或付息時,則按消費性貸款約定書第5條約定計算違約金。詎料,借款人繳還本息至96年1月31日止皆未再予繳款,經聲請人多次索催,相對人皆置之不理,現積欠金額為130626元,至此,相對人應清償前開借款本息與違約金。
二、綜上所述,相對人自應清償前開之款項,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本案支付命令,以維權益,至感法便。
釋明文件:1.消費性貸款約定書。2.帳務資料。3.戶籍謄本。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8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債務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後,如認支付命令所述之債權或其金額,有虛偽不實或錯誤情事者,應即向本院聲明異議,切勿認本件支付命令係詐騙手法而置之不理,致支付命令因逾期未聲明異議,可據為強制執行之執行名義,進而所有財產(諸如不動產、存款、薪水)遭受法院查封或拍賣之強制執行。本院非訟中心之聯絡電話(00)0000000分機212。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