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聲字第16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1664號受刑人 曾鈺仁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8年度執聲字第70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曾鈺仁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壹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曾鈺仁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受刑人108年7月25日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聲請書足稽,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項、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有明文。次按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之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倘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曾經定其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或執行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應同受此原則之拘束(最高法院103年度第14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亦即另定之執行刑,其裁量所定之刑期,不得較重於前定之執行刑加計後裁判宣告之刑(或執行之刑)之總和(最高法院104年度台抗字第410號裁定意旨參照)。末按數罪併罰中之一罪雖得易科罰金,惟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此有司法院釋字第144號解釋意旨可資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曾鈺仁(下稱受刑人)因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等
7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中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至7所示之罪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編號1所示之罪為得易科罰金之罪,固合於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1項各款之規定,惟受刑人就上開數罪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受刑人(曾鈺仁)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聲請書在卷可稽。茲檢察官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復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部分,係施用第二級毒品1罪,而施用毒品足以導致個人精神障礙、性格異常,甚至造成生命危險,戕害一己之身體健康;編號2至7所示部分,係販賣第二級毒品3罪、幫助販賣第二級毒品1罪及轉讓禁藥2罪,此舉無視於國家杜絕毒品之禁令,使施用毒品者沉迷毒癮而無法自拔,輕則戕害施用者之身心健康,重則引發各種犯罪,而為社會治安敗壞之源頭,犯罪所生之危害不輕。本院審酌:受刑人前於106年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裁定(106年度毒聲字第545號)送觀察、勒戒,後因其無繼續施用傾向,甫於106年12月19日釋放出所(本次犯行後經處分不起訴在案),未逾1年時間,即再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顯見其未能戒除毒癮(以上各情參本院卷附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暨其販賣第二級毒品、幫助販賣第二級毒品及轉讓禁藥等6罪,罪質及毒品種類(甲基安非他命)均相似,且不論係上揭何罪,販賣或轉讓之對象僅 黃柏懷 、 陳睿達 及 謝竣宇 等3人,(幫助)販賣及轉讓時間分別係於105年11月底至同年12月初(編號2、6至7部分)、106年4月中旬(編號3部分)及106年5月中旬至同年6月初(編號4至5部分),6次犯行時間尚非密集,販賣地點亦不盡相同,犯罪不法所得共計新臺幣2900元,受刑人上揭各該犯行皆為毒品相關犯罪類型,其犯罪動機、態樣、手段實屬類似,且施用毒品本屬自殘性犯罪,所侵害者非具有不可替代性、不可回復性之個人法益,其責任非難重複評價之程度較高,自應衡酌受刑人之犯罪情節輕重,予以適當減輕,俾免發生刑罰過重之不合理現象。
五、再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至7所示之罪(計6罪),前經本院於108年3月28日以108年度上訴字第20號判決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在案。參照前揭所述,本院就編號1至7所示各罪再定應執行之有期徒刑,應予審酌前開裁判內、外部界限之範圍,並斟酌受刑人前述犯罪行為之不法及罪責程度、各罪之關聯性、犯罪情節、次數及行為態樣、數罪所反應受刑人之人格特性與傾向、對受刑人施以矯正之必要性等,就其所犯前揭各罪為整體非難評價,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另附表編號1已執行完畢部分,執行檢察官於執行本件所定執行刑時,自應予以扣除,俾免受刑人誤會,附此敘明。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8月19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林清鈞
法官黃小琴法官郭瑞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賴淵瀛中華民國108年8月19日附表:受刑人曾鈺仁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1年10月│有期徒刑1年10月│││││││││││├─────────┼─────────┼─────────┼─────────┤│犯罪日期│107年6月18日│105年12月1日│105年4月17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7年度毒│彰化地檢106年度偵│彰化地檢106年度偵││年度案號│偵字第3539號│字第7461、8814號│字第7461、8814號│├─┬───────┼─────────┼─────────┼─────────┤│最│法院│臺中地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後││││││事├───────┼─────────┼─────────┼─────────┤│實│案號│108年度沙簡字第19│108年度上訴字第20│108年度上訴字第20││審││號│號│號││├───────┼─────────┼─────────┼─────────┤││判決日期│108年1月7日│108年3月28日│108年3月28日│├─┼───────┼─────────┼─────────┼─────────┤│確│法院│臺中地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定├───────┼─────────┼─────────┼─────────┤│判│案號│108年度沙簡字第19│108年度上訴字第20│108年度上訴字第20││決││號│號│號││├───────┼─────────┼─────────┼─────────┤││判決確定日期│108年2月11日│108年5月2日│108年5月2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是│否│否││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8年度執│彰化地檢108年度執│彰化地檢108年度執│││字第2882號(已執畢│字第2506號(編號2│字第2506號(編號2│││)│至7曾定刑3年)│至7曾定刑3年)│└─────────┴─────────┴─────────┴─────────┘┌─────────┬─────────┬─────────┬─────────┐│編號│4│5│6│├─────────┼─────────┼─────────┼─────────┤│罪名│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幫助販賣第二級毒品│轉讓禁藥罪││││罪││├─────────┼─────────┼─────────┼─────────┤│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10月│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106年5月12日│106年6月5日│105年11月21日│├─────────┼─────────┼─────────┼─────────┤│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106年度偵│彰化地檢106年度偵│彰化地檢106年度偵││年度案號│字第7461、8814號│字第7461、8814號│字第7461、8814號│├─┬───────┼─────────┼─────────┼─────────┤│最│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後││││││事├───────┼─────────┼─────────┼─────────┤│實│案號│108年度上訴字第20│108年度上訴字第20│108年度上訴字第20││審││號│號│號││├───────┼─────────┼─────────┼─────────┤││判決日期│108年3月28日│108年3月28日│108年3月28日│├─┼───────┼─────────┼─────────┼─────────┤│確│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定├───────┼─────────┼─────────┼─────────┤│判│案號│108年度上訴字第20│108年度上訴字第20│108年度上訴字第20││決││號│號│號││├───────┼─────────┼─────────┼─────────┤││判決確定日期│108年5月2日│108年5月2日│108年5月2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否│否│否││案件││││├─────────┼─────────┼─────────┼─────────┤│備註│彰化地檢108年度執│彰化地檢108年度執│彰化地檢108年度執│││字第2506號(編號2│字第2506號(編號2│字第2506號(編號2│││至7曾定刑3年)│至7曾定刑3年)│至7曾定刑3年)│└─────────┴─────────┴─────────┴─────────┘┌─────────┬─────────┬─────────┬─────────┐│編號│7│││├─────────┼─────────┼─────────┼─────────┤│罪名│轉讓禁藥罪│││├─────────┼─────────┼─────────┼─────────┤│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105年11月27日│││├─────────┼─────────┼─────────┼─────────┤│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106年度偵││││年度案號│字第7461、8814號│││├─┬───────┼─────────┼─────────┼─────────┤│最│法院│中高分院││││後││││││事├───────┼─────────┼─────────┼─────────┤│實│案號│108年度上訴字第20││││審││號││││├───────┼─────────┼─────────┼─────────┤││判決日期│108年3月28日│││├─┼───────┼─────────┼─────────┼─────────┤│確│法院│中高分院││││定├───────┼─────────┼─────────┼─────────┤│判│案號│108年度上訴字第20││││決││號││││├───────┼─────────┼─────────┼─────────┤││判決確定日期│108年5月2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否││││案件││││├─────────┼─────────┼─────────┼─────────┤│備註│彰化地檢108年度執│││││字第2506號(編號2│││││至7曾定刑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