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70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70號原告承星國際貿易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唐名杰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戴奎浚 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聲請本院依督促程序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依法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61,811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383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繳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31,883元。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述費用,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四、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1年2月1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劉子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2月15日
書記官賀燕花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