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單聲沒字第61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單聲沒字第6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智慧財產案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單聲沒字第619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天德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06年度偵字第17978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7年度執聲沒字第38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17978號被告林天德違反商標法一案,業經該署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年,已於民國107年7月24日期滿,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案(106年度白保字第2109號)如附表所示之物等語。
二、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係侵害商標權之物品一節,為被告所不否認,並經鑑定人 賴志銘 、證人即查獲本案之警員李喬鑫、 楊斯傑 於偵訊時證述明確,復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英商布拜里公司10
6年5月25日陳報狀與所附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網頁列印資料及鑑定證明書、查獲現場照片、鑑定人賴志銘提出之鑑定說明在卷可稽,堪以認定,依上開規定,自屬專科沒收之物,不問屬於被告與否,均得單獨宣告沒收。從而,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9月20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吳智勝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盈萩中華民國107年9月25日附表:
┌──┬──────────────────┐│編號│物品名稱及數量│├──┼──────────────────┤│1│仿冒「BURBERRY」商標之外套參件│├──┼──────────────────┤│2│仿冒「BURBERRY」商標之長袖POLO衫壹件│├──┼──────────────────┤│3│仿冒「BURBERRY」商標之短袖POLO衫壹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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