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198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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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重訴字第19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變價分割共有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重訴字第198號原告 林中 將
林經南 林参進 林寶英 共同訴訟代理人 趙惠如 律師被告 林倉成
林玉柑 林福源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廖本揚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兩造共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均應予變價分割,所得價金由兩造按附表所示比例分配之。
訴訟費用由兩造按附表所示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坐落彰化縣○○市○○段○○○段000○00地號土地及其上同小段1576建號建物(下稱系爭土地及系爭建物,合稱系爭不動產,如附表所示)為兩造共有,應有部分比例各均為7分之1。系爭不動產並無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之情形,兩造亦未訂有不分割期限之契約,因無法協議決定分割方法,而系爭土地面積僅44平方公尺,系爭建物則為
4層鋼筋混凝土造建物,原物分配顯有困難,爰依民法第82
3條第1項、第824條第2項規定提起本件訴訟,請求裁判變價分割共有物,所得價金按應有部分比例分配予各共有人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則以:
(一)被告林倉成:系爭不動產為祖產,如原告與被告林玉柑、林福源協商好,其無意見等語。
(二)被告林玉柑、林福源:系爭不動產久無人居且空間不敷原物分配,同意變價分割等語。
三、得心證之理由:
(一)按各共有人,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但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契約訂有不分割之期限者,不在此限;共有物之分割,依共有人協議之方法行之;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為下列之分配:一、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但各共有人均受原物之分配顯有困難者,得將原物分配於部分共有人。二、原物分配顯有困難時,得變賣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或以原物之一部分分配於各共有人,他部分變賣,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民法第823條第1項、第
824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主張系爭不動產為兩造共有,應有部分各均為7分之1,兩造未訂有不分割期限之契約,而無法協議決定分割方法,又系爭土地面積為44平方公尺,系爭建物則為
4層鋼筋混凝土造建物等情,業據提出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地籍圖謄本為證(見本院卷第40頁至第41頁、第44頁至第45頁、第20頁至第22頁),且為被告所不爭執,堪信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民法第823條第1項、第
824條第2項規定,請求分割系爭不動產,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三)本院審酌系爭土地面積僅44平方公尺,其上有系爭建物,而系爭建物為4層鋼筋混凝土造建物,各層面積均為34.4平方公尺,總面積為137.60平方公尺,倘採原物分割,每人分得之土地僅6.29平方公尺,勢必使土地細分,難以利用,且本件共有人有7人,系爭建物亦難以原物分配予兩造單獨使用,以及兩造均同意以變價分割等情狀,認系爭不動產以原物分配顯有困難,以變價分割分配價金於各共有人,堪稱允當。
四、綜上所述,系爭不動產並無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之情形,兩造亦未訂有不分割期限之契約,且無法協議決定分割方法,經本院審酌上情後,認原告依民法第823條第1項、第
824條第2項規定,請求裁判變價分割系爭不動產,所得價金按應有部分比例分配予各共有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證據,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列,併此敘明。
六、本件為分割共有物事件,兩造本可互換地位,而分割方法係由法院依法裁量,不受當事人主張拘束,本院審酌上情,認倘由一造負擔全部訴訟費用顯失公平,爰依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規定,諭知如主文第2項所示。
中華民國107年1月22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瑞水
法官陳怡潔法官歐家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7年1月22日
書記官于淑真附表:
┌─┬─────────┬──────────────┐│編│不動產標示│各共有人││號│├────┬────┬────┤│││應有部分│變價分割│訴訟費用│││││所得價金│負擔比例│││││分配比例││├─┼─────────┼────┼────┼────┤│一│彰化縣彰化市○○段│7分之1│7分之1│7分之1│││西門小段400之25地││││││號土地(面積44平方││││││公尺)││││├─┼─────────┼────┼────┼────┤│二│彰化縣彰化市○○段│7分之1│7分之1│7分之1│││西門小段1576建號建││││││物(門牌:彰化縣彰││││││化市○○路○段128││││││巷15號,鋼筋混凝土││││││造,4層,總面積13││││││7.60平方公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