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撤緩字第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撤緩字第95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聲請撤銷緩刑(97年度執聲字第18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公共危險罪,前經本院於民國(下同)95年8月30日以95年交訴字第145號判處有期徒刑9月,緩刑3年,並於95年9月25日確定。惟受刑人於緩刑期內即96年6月6日至96年6月7日更犯詐欺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嗣經提起上訴,駁回上訴確定在案,顯見緩刑難收其效,受刑人所為,已合於刑法第75條第1項第1款所定撤銷緩刑宣告之原因,爰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75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6月30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林慧英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碩薇中華民國97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