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聲再字第6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0年聲再字第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再字第66號聲請人即受判決人 徐文彥 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刑事訴訟法第429條前段定有明文,此為法律必備之程式。本件原確定判決之繕本,未據再審聲請人提出,而有關聲請再審之具體證據為何,再審聲請人亦未釋明,爰命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原確定判決之繕本及相關證據,逾期仍不補正,即駁回再審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2月17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潘翠雪
法官陳俞婷法官曾德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怡君中華民國110年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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