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0年上易字第2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上易字第278號上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旻新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易字第670號,中華民國109年11月26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毒偵字第199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書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2月17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筱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亮潔中華民國110年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