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0年聲字第6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65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國峻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0年度執聲字第203號)裁定如下:
主文黃國峻犯附表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捌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數罪,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最高法院先後判決如附表,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二、受刑人犯附表各罪,均為裁判確定前所犯,有各項刑事判決可憑。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為聲請正當。審酌內部性及外部性界限,各罪之犯罪類型、動機、態樣、侵害法益、行為次數等情狀,就所犯之罪整體評價其應受非難及矯治程度,兼衡刑罰經濟與公平、比例等原則,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2月17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周盈文
法官錢建榮法官郭豫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葉書豪中華民國110年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