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聲字第67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0年聲字第6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67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冠宏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一一0年度執聲字第一七二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冠宏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貳月。
理由
一、本件受刑人陳冠宏因強盜等數罪,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依受刑人請求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條第二項、第五十一條第五款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2月17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筱珮
法官羅郁婷法官陳玉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麗春中華民國110年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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