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63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63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1632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閔卿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財團法人台北縣私立真光教養院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人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財團法人台北縣私立真光教養院發支付命令,惟因未提出財團法人台北縣私立真光教養院之法人登記資料及全體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本院於民國105年10月6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該裁定於105年10月13日送達聲請人,逾期仍未補正,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5年11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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