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250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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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25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2505號上訴人即原告勤德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清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華緯精密工業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10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繳納上訴裁判費新臺幣貳萬貳仟肆佰參拾捌元,逾期不繳,即裁定駁回上訴。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依上訴人於民國105年11月7日所提民事上訴狀所載之上訴聲明,上訴人係就敗訴部分全部上訴,其訴訟標的金額為美金45,299.97元,依第一審起訴時即104年6月2日臺灣銀行現金賣出牌告匯率(1:31.082)計算,折合新臺幣1,408,014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2,438元,惟前開應繳之裁判費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前揭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上訴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1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何若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0日
書記官謝榕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