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審易字第12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審易字第1238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即具保人邱顯源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邱顯源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仟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
1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即具保人因竊盜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03年2月13日指定保證金新臺幣5千元,由被告自行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然被告嗣經本院依其住所合法傳喚均未到庭,再經本院請警拘提,被告亦未到案,此有本院被告傳票之送達證書、拘票、報告書等資料附卷可稽,而被告現並未在監執行或受羈押,亦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1份在卷足參,足徵被告業已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自應將被告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9月9日
刑事審查庭法官華奕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婉茹中華民國103年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