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17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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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1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173號原告 黃勤益 訴訟代理人 張阿好 上列原告於民國101年12月21日具狀提起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依據彰化縣○○鎮○○段建物登記謄本資料補正被告姓名、住址等訴狀應載事項。
二、請依據被告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如被告一人,提出一份繕本;被告二人提出二份繕本,以此類推)。
三、並陳報本件原告如獲勝訴判決,約略可得之客觀利益價額若干?如何計算?理由為何?中華民國102年4月1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洪榮謙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4月16日
書記官郭佳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