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司票字第1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2年度司票字第182號聲請人 陳森郁 上列聲請人陳森郁因與相對人 蘇淑玲 等3人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陳森郁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請具狀釋明台端於何年月日執系爭本票向相對人提示付款?
三、請提出相對人蘇淑玲、 莊春和 、 莊英杰 最新之個人戶籍謄本正本(請保留全戶動態欄及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各乙份。
中華民國102年4月16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楊淑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