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128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12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1282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宏祥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1年度毒偵字第1532號),聲請就違禁物單獨宣告沒收(102年度執聲字第86
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貳包(驗餘淨重共零點捌陸公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參陸零捌公克)併同難以析離之包裝袋參只,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吳宏祥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2年度上訴字第246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4月確定,案內未經判決沒收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2小包(驗餘淨重共0.86公克)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命
1小包(驗餘淨重0.3608公克),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其未經裁判沒收者,應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司法院18年院字第67號、30年院字第2169號解釋參照)。
三、經查,被告所涉上開施用毒品案件,為警查扣之白色粉末2包、白色微黃透明結晶1袋經送驗結果,分別含有第一級、第二級毒品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01年10月30日調科壹字第00000000000號鑑定書、交通部民用航空局醫務中心101年12月24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各1紙在卷可憑,足認該等扣案物係屬違禁物無疑,應併同難以完全析離之外包裝袋沒收銷燬之,蓋無論以何種方式分離包裝袋與其內裝之毒品,包裝袋內均會有極微量毒品殘留,故上述包裝袋應整體視為查獲毒品(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3739號、第7354號判決參照)。且被告上開施用毒品案件,業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2年上訴字第246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4月確定,並認上開毒品係警方違法搜索查扣之物,均無證據能力,因而未併予宣告沒收銷燬,此有上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按,故聲請人就上開違禁物依法向本院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經核與上開規定要無不合,爰依法宣告沒收銷燬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月3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藍君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103年1月8日
書記官黃婉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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