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136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13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1363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世兒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2年度執聲字第67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世兒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拾月。
理由
一、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有明文。次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受刑人於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後,刑法第50條業經總統於民國102年1月23日修正公布,並於同年月25日施行;修正前之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修正後刑法第50條則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五十一條規定定之。」,比較修正前後關於刑法第50條之規定,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規定,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不得合併定應執行刑,並於同條第2項規定,如係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則不受前項但書各款之限制,經新舊法比較結果,因法院裁定定應執行刑時,未必會減免受刑人之刑期,而舊法剝奪受刑人原得易科罰金之利益,以及受刑人得選擇請求定應執行刑之權利,自屬不利益於受刑人,以現行法之規定較有利於受刑人,依刑法第2條第1項後段規定,應適用行為後即現行刑法第50條規定(臺灣高等法院102年第1次刑事庭庭長、法官會議參照)。
二、經查,受刑人張世兒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已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其中附表編號2、3、5所示之罪,係得易科罰金之罪,其餘編號1、4、6至9所示之罪,則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揆諸前揭說明,上述各宣告刑如何定執行刑應尊重受刑人之意見,而受刑人張世兒請求就如附表所示之罪合併定應執行刑,此有刑事聲請合併狀1份附卷可稽(參本院卷第3至4頁),檢察官依受刑人之聲請向本院請求定執行刑,本院審核認本件聲請與上揭法條規定尚無不合,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9月26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李善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9月26日
書記官李噯靜附表:受刑人張世兒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共2罪│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①101年8月7日│101年8月3日│101年9月12日│││②101年9月9日│││├─────────┼───────────┼───────────┼───────────┤│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署101年度毒偵│彰化地檢署101年度偵字│彰化地檢署101年度偵字││年度案號│字第1575、1586號│第8213、8405號│第8213、8405號│├────┬────┼───────────┼───────────┼───────────┤││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1年度訴字第1257號│101年度易字第1018號│101年度易字第1018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1年11月30日│101年11月30日│101年11月30日│├────┼────┼───────────┼───────────┼───────────┤││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確定判決│案號│101年度訴字第1257號│101年度易字第1018號│101年度易字第1018號││├────┼───────────┼───────────┼───────────┤││判決││││││確定日期│101年12月24日│101年12月24日│101年12月24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否│是│是││案件││││└─────────┴───────────┴───────────┴───────────┘┌─────────┬───────────┬───────────┬───────────┐│編號│4│5│6│├─────────┼───────────┼───────────┼───────────┤│罪名│竊盜│竊盜│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9月│├─────────┼───────────┼───────────┼───────────┤│犯罪日期│101年8月20日│101年11月20日│101年11月15日│├─────────┼───────────┼───────────┼───────────┤│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署101年度偵字│彰化地檢署102年度偵字│彰化地檢署102年度毒偵││年度案號│第8701號│第1684號│字第383、404號│├────┬────┼───────────┼───────────┼───────────┤││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1年度易字第1048號│102年度簡字第704號│102年度訴字第379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2年3月5日│102年4月22日(聲請書誤│102年5月3日│││││載為102年3月19日)││├────┼────┼───────────┼───────────┼───────────┤││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確定判決│案號│101年度易字第1048號│102年度簡字第704號│102年度訴字第379號││├────┼───────────┼───────────┼───────────┤││判決││││││確定日期│102年4月1日│102年5月13日│102年5月20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否│是│否││案件││││└─────────┴───────────┴───────────┴───────────┘┌─────────┬───────────┬───────────┬───────────┐│編號│7│8│9│├─────────┼───────────┼───────────┼───────────┤│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101年11月19日│101年11月2日│101年11月14日│├─────────┼───────────┼───────────┼───────────┤│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署102年度毒偵│彰化地檢署102年度偵字│彰化地檢署102年度偵字││年度案號│字第383、404號│第1859號│第4661號│├────┬────┼───────────┼───────────┼───────────┤││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2年度訴字第379號│102年度易字第415號│102年度易字第587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2年5月3日│102年7月12日│102年8月2日│├────┼────┼───────────┼───────────┼───────────┤││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確定判決│案號│102年度訴字第379號│102年度易字第415號│102年度易字第587號││├────┼───────────┼───────────┼───────────┤││判決││││││確定日期│102年5月20日│102年8月6日│102年8月27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否│否│否││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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