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4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424號原告吉安消防器材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徐文隆 訴訟代理人 陳永來 律師
陳郁仁 律師被告建緯水電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水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103,10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1,18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7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佩宜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7月21日
書記官楊郁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