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4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408號原告 郭素月 被告 潘偉傑 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蔡文興
潘雅慧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7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佩宜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7月21日
書記官楊郁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