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3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3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342號原告 邱奕輝 訴訟代理人 洪榮彬 律師被告皇家瓦斯行法定代理人 許杉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29,28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130元。又本件屬勞工而提起給付工資之訴,應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暫免徵收第一審裁判費之2分之1,故應暫繳納第一審裁判費5,06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7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佩宜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7月21日
書記官楊郁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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