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8年度雄小字第750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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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雄小字第750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永春
訴訟代理人  蔡譽彬
被   告  陳宏志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5月16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伍仟貳佰捌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柒
萬玖仟壹佰陸拾柒元自民國一○八年二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5月17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徐彩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5月17日
書記官廖佳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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