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補字第848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忠鏗
訴訟代理人 羅天君
曾聖恩
上列原告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因與被告 王建勛 間
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參拾捌萬貳仟肆佰肆拾伍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肆仟壹佰玖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臺北市
○○區○○路○○○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
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雯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宋德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