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催字第77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4月04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公示催告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七七三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三、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四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張良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四日~B書記官陳淑娥附記:
一、請聲請人收受送達後先行核對,確認無誤後,速將本公示催告全文刊登新聞紙一日(附記部分不必刊登),並務必校對後,將該新聞紙全版送本院(請勿剪開)。
二、公告(即刊登新聞紙)滿六個月之翌日起算三個月內(即登報之日起算六個月至九個月之間),自行持本公示催告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逾期即不得聲請。
~F0~T40┌──────────────────────────────────────────────────────┐│支票附表: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七七三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 洪靜蘭 │中興商業銀行台中分│九十一年十月七日│伍仟肆佰元│HT七七四八五五│││││行│││七││├─┼─────────┼─────────┼───────────┼────────┼────────┼──┤│2│洪靜蘭│中興商業銀行台中分│九十一年十一月七日│伍仟肆佰元│HT七七四八五五│││││行│││八││├─┼─────────┼─────────┼───────────┼────────┼────────┼──┤│3│洪靜蘭│中興商業銀行台中分│九十一年十二月七日│伍仟肆佰元│HT七七四八五五│││││行│││九││├─┼─────────┼─────────┼───────────┼────────┼────────┼──┤│4│洪靜蘭│中興商業銀行台中分│九十二年一月七日│伍仟肆佰元│HT七七四八五六│││││行│││0││├─┼─────────┼─────────┼───────────┼────────┼────────┼──┤│5│洪靜蘭│中興商業銀行台中分│九十二年二月七日│伍仟肆佰元│HT七七四八五六│││││行│││一││├─┼─────────┼─────────┼───────────┼────────┼────────┼──┤│6│洪靜蘭│中興商業銀行台中分│九十二年三月七日│伍仟肆佰元│HT七七四八五六│││││行│││二││├─┼─────────┼─────────┼───────────┼────────┼────────┼──┤│7│洪靜蘭│中興商業銀行台中分│九十二年四月七日│伍仟肆佰元│HT七七四八五六│││││行│││三││├─┼─────────┼─────────┼───────────┼────────┼────────┼──┤│8│洪靜蘭│中興商業銀行台中分│九十二年五月七日│伍仟肆佰元│HT七七四八五六│││││行│││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