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105年度員小字第352號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5年度員小字第352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被   告  張鈴美   原住彰化縣○○鄉○○路○段○○○巷○○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移送前來
,本院於民國105年12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 伍萬 肆仟伍佰零伍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
陸仟玖佰叁拾陸元自民國九十七年一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十二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息加計百分之二
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9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官陳怡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
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
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12月30日
書記官葉春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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